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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节选)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职责分工。在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中,我市已撤销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故删除有关表述,并进一步优化市有关部门和镇街的职责分工。
二是明晰适用范围。将“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中的“历史原因”明确为“村改居”,避免“历史原因”释义的不确定性导致对该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
三是规范村级审核。村民建房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规范村级关于农房建设申请、审查、公示、异议处理的内容。
四是调整建设标准。(一)增加层高规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的规定,我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农房建设层高作出详细规定。《旧办法》只对总建筑高度作出规定(不超过16.0米),《新办法》增加“首层高度≤4.5米,其余层≤4.0米”的规定,既保障居住空间品质,也避免因首层过高而擅自加建夹层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二)进一步明确建设联户农房的标准。为避免单体农房建设规模过大,形成小产权房等,增加“联户农房总用地及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单户标准,且每户均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规定,即参与联户建房不超过3户,3户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4倍。
五是保障质量安全。增加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用于经营的农房责任人要落实安全责任;增加“镇街应当加强关键节点检查”的规定,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避免出现不按图施工导致农房后续无法验收的问题。
六是增加负面清单。明确不符合“一户一宅”、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的、依法征收原宅基地或住房且合理安置的,不予批准农房建设。
七是明确“三区”划定的职责。《旧办法》提出“鼓励各镇街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划定“三区”范围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新办法》规定“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划定内容后,由镇街对外公示”。
八是明确宅基地置换流程。明确对位于禁建区或限建区确需新建农房的,在可建区置换新批宅基地建设,并明确市镇职责与流程。
九是明确宅基地合并流程。明确联户建房前须申请宅基地合并,并明确镇街职责与流程。
农房改建、加建、重建、新建均不得超过“一户一宅”权益。
改建、加建、重建农房不得超过4层;
新建农房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
首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不得超过4米;
联户农房不得超过3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用地面积超出部分鼓励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
建筑形态采用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改建指不增加原有农房建筑面积,改善农房使用功能;
加建是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
重建指无法通过改建达到目的的建筑物拆除重新建设;
新建指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从无到有新建房子;
全坡是指屋顶有单坡、双坡、四坡等形式,实现屋面全覆盖;
半坡是指部分屋面做坡,而部分做平或未全覆盖。
各镇(街道)原有农房已形成临街悬挑统一风貌,如继续执行“农房建设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规定,并严重影响街道立面整齐度及美观的,应在镇(街道)农房建设通用图集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对需要进行统一悬挑的主要路面、区域范围进行标定、划分,悬挑部分计入建筑面积且总建筑面积必须遵守“不得超过用地面积4倍”原则。
2020年前通过审批的农房管理要求
住房困难群体的农房管理要求
拆迁置换用地建设的农房管理要求
详情请查看原文。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建设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进一步优化完善报建审批流程、审查内容、办理时限、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增设工程变更及延期等内容。现公开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dgjsjd@dg.gov.cn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