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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进入存量时代的客观要求。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二手房交易总量已经全面超过新房,房地产市场进入存量提质、结构优化的高质量发展时期。过去形成的预售为主、快速周转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二是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住房价值量大,是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下,购房人可以提前锁定房源和价格,但是“先交钱后收房”,容易出现房屋延期交付等问题。通过改革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能够实现“所见即所得”,有效防范交付风险;继续实行预售的,完善预售管理,切实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三是推动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的粗放扩张模式,积累了风险隐患。近日,恒大地产的破产清算及许家印案的公开宣判,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三高”模式弊端暴露的有力证明。改变“三高”模式,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合理确定开发经营规模、强化风险意识,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
以下为节选个人购房贷款部分,详情请查看原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
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对于已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当贷款利率水平与全国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申请新发放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方式应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变更后或新发放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变更或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剩余本金金额。
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或企业等法人实体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的贷款。
申请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备案的房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本政策是对上一版政策(2025年9月12日发布)的精细化调整和完善,核心导向是:
扩大覆盖面:降低单身申请年龄至25岁。
适应现实需求:放宽户型面积上限至120平方米。
增强政策透明度:明确开发利润上限(5%)和回购定价机制(单一年折旧1%)。
增加制度灵活性:允许持有满3年后主动退出。
彻底封堵投机:通过强制的政府指导价回购和挂牌一年后的政府兜底回购机制,确保保障房“只住不炒”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