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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2024年10月11日更新)

尊敬的购房人:

  欢迎使用“莞e认购”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为便于您充分了解我市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正确评估自身的购房能力,理性选房购房,建议您在确认《承诺书》内容之前认真阅读以下提示事项:

  一、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三)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20万元、二套房80万元;贷款利率首套房5年及以下2.35%、以上2.85%,二套房分别为2.775%、3.325%。

  (二)缴存人购买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20%,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对贷款次数的认定均以缴存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准,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

  (四)贷款(含家庭其他负债)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

  (五)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本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的、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使用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将部分或全部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购房、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的缴存人购房、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购买政府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住房、绿色建筑住房可在可贷额额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高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三、购房人在认购登记前应充分了解我市住房信贷政策、自身的征信记录、经济能力、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审批流程,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贷款等政策要求。建议购房人在认购登记前,前往拟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现场详细查阅相关公示资料,充分了解拟购商品住房及项目设施配套情况、项目内部及周边不利因素等,确认该商品住房符合自身需求。

  四、购房人在认购登记前应认真阅读项目资料、《承诺书》,清楚了解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确认对相关内容无异议后方进行认购登记。

  五、购房人有关于项目认购、销售的投诉,可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反映,联系电话:0769-22207339。

  六、本“温馨提示”会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优化调整适时更新。相关政策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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