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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0.10.28

“三局大院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塘厦镇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相关要求,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府【2004192号)、《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拆迁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水电三局大院内所有私有住房、公有住房和办公楼、厂房、仓库、车库、食堂等建筑物均列入本次“三局大院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见项目拆迁图)。

  二、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性质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拆迁补助和装修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

  (一)房屋面积以房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私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以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有有效权属证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并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房产证面积给予每月25/平方米补偿)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5000/户。

  2、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在该项目内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楼房进行安置,新建楼房为带电梯的高层住宅,实行普通装修。按被拆迁房屋单元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减去公摊面积后的面积)与安置房屋单元建筑面积,以11.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作为应安置单元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互不补差价。

  被拆迁人按照应安置单元建筑面积选择相近面积户型,也可据经济条件选择面积比应安置单元建筑面积大的户型,差额部分按以下规定计收:安置房单元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单元建筑面积且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成本价计收;安置房单元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单元建筑面积且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计收。

  3、水电三局职工承租了拆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在三局大院或三局花园街北的安置房内安排相近面积户型租住。

  (三)搬迁补助费

  1、以户为单位,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向被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1500元。

  2、以户为单位,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向被拆迁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

  3、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的,经核实后,由拆迁人(或改造方)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迁移费。

  (四)装修补助标准

  1、一般装修。指有铝合金窗、明线、地板砖等粗装修,不予补助。

  2、较好装修。指进行过二次装修,有铝合金窗、暗线、门套、入墙衣柜、橱柜、地板砖等,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按300/平方米予以补偿。

  3、豪华装修。指进行过二次装修,有铝合金窗、暗线、吊顶天花、入墙衣柜、橱柜一体化、地板砖等,以被拆迁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500/平方米予以补偿。

  4、若被拆迁人不接受以上装修补偿标准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合法资质、已在东莞市备案的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五)临时安置补偿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期开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根据安置房建设情况,分批次直接进行安置。如因客观因素,使得部分被拆迁人未能直接迁入新建成的安置房而需要暂时另行租房过渡的,拆迁人(改造人)将参照《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东府【2005125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将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1按被拆迁房屋房产证面积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25/平方米);2以户为单位,在原一次性支付搬家费1500元的基础上,拆迁人(或改造方)向被拆迁户再增加支付一次性搬家费1500元(即临时安置的拆迁户,需搬家两次,支付其搬家费为1500/次×2次=3000元)。过渡期自搬出之日计起至交接日。

  办公楼、食堂等非住宅房屋

  (一)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在该项目内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楼房进行安置,新建楼房为带电梯的高层写字楼(或酒店),实行普通装修。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11.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二)搬迁费按建筑面积以15/平方米计发。

  (三)装修补助标准

  1、一般装修。指有铝合金窗、明线、地板砖等粗装修,不予补助。

  2、豪华装修。指进行过二次装修,有铝合金窗、暗线、吊顶天花、入墙柜、地毯等,以被拆迁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400/平方米予以补偿。

  3、若被拆迁人不接受以上装修补偿标准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合法资质、已在东莞市备案的评估公司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一)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在该项目内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楼房进行安置。新建楼房为带电梯的高层写字楼或酒店,实行普通装修。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1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二)搬迁费按照建筑面积以15/平方米计发。

  (三)营业损失补偿按照建筑面积以8/平方米·月计算,共补偿6个月。

  (四)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建筑面积以10/平方米计发。

  四、奖励办法及其他

  1、为鼓励被拆迁人早拆、快迁,拆迁人(或改造方)给予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仅限房改房),奖励期限为10天。在拆迁人(或改造方)就本项目发出的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前10天腾空被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超出搬迁期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提前搬家奖励。奖励款在房屋补价差时一并结算。(备注:1凡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住户,不享受提前搬家奖励;2非住宅房屋不予享受提前搬家奖励)。 

   2、安置房建设实行分期开发,安置房选择原则上分批次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房,若同一天有多位被拆迁人签约并选择同一户型安置房的,则在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后择日以抽签方式选房。房号选定后,拆迁人(或改造方)与被拆迁人签定确定房号的补充合同。

  3、被拆迁人在接到搬迁通知后,若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4、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签订协议或拒不搬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OO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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